我是lease holder,最开始把一间房间sublease给了租客1,后来租客1搬走但是走之前帮忙找好了租客2住进来。因为租客2是后来搬进来的,所以他的名字不在合同上。
现在问题是租客2拖欠了4个月房租和utility fee。但是在找租客2要房租时,他狡辩已经把房租打给我了,但是打到了错误的银行账户里(但是如果账号错误,和名字对不上是不能汇款的)。
租客2是美国人,没有共同的朋友,不了解他的背景,因此根本找不到人。而且他现在回家过暑假,并且把他的房间sublease给了租客3,并向租客3收取了两个月房租(这两个月房租同样没有交)。
1。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证明他是我的租客?(我只有之前确定租约时候的邮件、另外一个室友的证明、前几个月交房租的记录、租客3的证明)
2。我可以把他留在房子里的东西收起来当做抵押吗?这样是否违反法规?
3。我想起诉,但是不知道他现在的地址,是不是需要等到他回来以后才能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