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STEM专业的研究生。我12个月的OPT是2018年4月24日到2019月4月23日的,但4月才急急忙忙找了e-verify的公司想申请STEM extension但学校来不及发STEM OPT的I-20。 没有办法之下在4月22日向USCIS用Fedex overnight寄出了没有I-20 copy的STEM OPT申请。 没想到在4月23日OPT过期的那一天学校国际学生办公室给发了I-20,通知赶紧来拿赶紧寄。我只好又当天寄出了完整的带I20 copy的STEM OPT申请。
前天和昨天收到USCIS的email receipt, 用case number查了发现第一份申请4月23日case received, 第二份4月24日case received. 请问我是不是应该写信去撤销其中一份申请呢?还是任由两份申请同时审理? 希望能得到您的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