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6 | 满足条件却被拒?终于EB-1A申请人能支棱起来了,法官裁定移民局“最终案情裁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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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底,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地方法院对一起关于移民局EB-1A绿卡资格申请I-140的审批结果给出裁决:法院认为移民局的两步式EB-1A裁决框架,特别是“最终案情裁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系非法制定,违反了APA行政程序法。法院要求移民局撤销对原告EB-1A I-140申请的拒绝决定,命令移民局予以批准该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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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法庭判决文件,版权属于原作者

 

 

2024年9月17日,印度籍记者Anahita Mukherji就移民局针对她EB-1A申请被deny一事提起诉讼。根据法庭文件显示,移民局裁定她的申请符合EB-1A十项标准中的五项。然而,基于最终案情裁定这一步移民局驳回了她的I-140申请,理由是她未能证明自己在2015年之后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声誉。

 

这一决定促使她根据《APA行政程序法》提起诉讼,原告方认为移民局的这一决定并不合法。今年1月28日,内布拉斯加州地方法院法官Joseph F. Bataillon裁定原告胜诉。

 

这起诉讼中一个争议焦点是移民局的“两步审查框架Two-step framework”。这个两步审查框架是移民局在长期审案中,结合行政上诉判例和内部政策发展出来的一套审案方法论,后来被写进了Policy Manual,进而演变成现在移民局审理工作人员的标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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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B-1A的审理过程中,具体的两步审查框架包括:

 

第一步,移民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场资格”。

 

移民局首先会严格考察申请人是否具有卓越的个人成就:

 

  • 要么申请人需要曾经获得过类似诺贝尔、奥斯卡、奥运会这类众人皆知的知名国际奖项;

 

  • 要么申请人需要如何十条标准中的至少三条,如果申请人只满足十条中的一两条,那这份申请大概率会被拒。

 

第二步,移民局会在最终案情裁定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环节审查“申请人是不是真的如第一步所申明的那么牛”。

 

即使申请人已经满足了第一步的任一一条资格,移民局会再次“整体判断”申请人是否真的是业界大牛、且在行业内获得持续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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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申请中不少申请人都栽在了第二步,移民局会用这一步来推翻第一步已经认可的证据,引入一些法规里没有写明的隐形标准,或用一些高度主观、难以反驳的语言deny这份申请。

 

如果说第一步是白字黑字,申请人可以拿着规定一一对应着来准备、判断自己是否达标,那第二步经常会让人搞不清楚状况:移民局明明在第一步里认可了申请人符合多个criteria,却又在第二步不承认这些成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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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这个困扰着移民律师、申请人很长时间的问题,有个明白法官干了件明白事儿!

 

多年来,美国移民局一直根据第九巡回法院在Kazarian案中的判决,认为最终案情裁决基本上不受司法审查,并经常将其描述为“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取决于具体事实”。那么现在这项判决直接挑战了移民局的这类做法。

 

  • 法官认为如果移民局承认申请人符合EB-1A审核标准的三项或更多条要求,那么最终案情裁决的拒绝理由现就可能构成违反《APA行政程序法》的问题,而不再仅仅是对证据权重的意见分歧了。

 

  • 法官指出,移民局必须阐明明确的标准,以及将拒绝理由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符合所声称的标准联系起来的合理解释,移民官要指出申请人未能满足哪些法规要求,而不能依赖于一些模糊的表述,例如“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持续的声誉”,或“记录无法证明申请人仍然处于该领域的顶尖水平”等等。

 

虽然此案中,原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也裁定移民局应该批准原告的这份I-140申请,但接下来真的会如原告所愿顺利拿到EB-1A绿卡?移民局会调整他们对EB-1A的审理方式?甚至让所有EB-1A申请人都能受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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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非常明确的是:

 

  • 这起诉讼的裁决并没有降低美国移民局对EB-1A申请和审核标准,但是它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更有力的工具来挑战那些基于模糊或不一致理由的驳回决定,如果申请人也遭遇了和原告类似的问题,“条件够硬但却被莫名其妙被拒”,可以更大胆地挑战移民局的审理结果。

 

  •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移民局出具任何书面政策修改其对EB-1A的审核流程,也没有看到任何针对“最终案情裁定”这个争议环节的调整,但是这个裁定在应对移民局解释不清、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会非常有用,如果未来有申请人遭遇了类似问题提告移民局,可以成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 接下来移民局可能会对这项裁决提起上诉,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在上诉案件审理期间,移民局不会修改对原告申请的裁决结果,EB-1A的审批流程可会照常进行。但是这项裁决是一个有用的工具,移民律师们可以在应对基于基于站不住脚的“最终案情裁定”的RFE补件、或deny通知时引用这一案例。

 

  • 我们需要正确看待这项判决的效力,这是一项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它的影响力并非涉及全美范围,移民局可能在其他案件中继续沿用其现有做法,其他法院也可能对这些法律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此案提供了一种新的司法分析方法,可能有助于挑战某些拒签决定。

 

  • 另外小纽也看到一些法律专家分析,也许移民局不太可能会提起上诉,因为如果移民局针对此案上诉,案件就会来到第八巡回法院,一旦第八巡回法院做出支持下级法院的裁决结果,这个判例可能具有更广泛的全国影响,这种情况是移民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如果移民局不再上诉,那么他们就会遵从法官的裁决,给原告的EB-1A申请重开绿灯,但是继续在其他地方继续使用两步审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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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今天小纽的文章,大家对申请EB-1A还有什么疑问?如果您觉得您的条件符合EB-1绿卡,也可以联系小纽让我们先为您做一份免费的美国绿卡申请评估~

 

另外小纽近期还发表过另外一篇关于EB-1A绿卡申请的文章,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击阅读《EB-1A绿卡火爆出圈,引美国主流媒体深挖“EB-1A包装产业链”,欺诈问题严重EB-1A改革在即!》

 

如果您对美国移民法律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团队为您搞定美国移民申请欢迎随时拨打小纽的热线电话800-685-6947免费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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