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4 | 资金不敌巴菲特,才能不及马斯克,作为普通外国人如何体尝”美国杰出人才“的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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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敌巴菲特,才能不及马斯克,作为普通外国人如何体尝”美国杰出人才“的爽感?

2022-05-04 | 

 

虽然人在美国境内由雇主提交绿卡申请很常见,但这并不是移民美国的唯一途径。通常我们身边比较常见的“打工人”经历是,在美国高校毕业后先通过OPT、H-1B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由雇主为大家申请EB-2、EB-3职业移民,而EB-1C对在美国境外承担管理职能的、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且公司有申请条件的高级人才是一条不错的移民途径。

 

今年3月底国土安全部DHS公布了一项最终法案《Emergency Stopgap USCIS Stabilization Act》,这项法案专门更新了移民局加急申请服务(Premium Processing)范围及费用政策。新规定拓展了PP加急服务的适用范围,其中包括了原本不可申请PP加急服务的EB-1C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类别,在政策生效后只要缴纳$2,500即可在45天后拿到审理结果,新政策将从今年5月底正式生效执行。

 

在所有职业移民类别中,EB-1因为没有排期已经属于绿卡到手速度最快的种类了,但一直以来EB-1C都不能申请加急,这样导致有的申请人光I-140职业移民资格阶段就能审理一年左右时间。

 

这次PP加急服务扩展到EB-1C无疑为这类申请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如果你没有像Elon Musk那样打造出Tesla这么成功的商业品牌,也没有取得过像研发出新冠病毒疫苗这样的科研成就,是不是与听上去就很高大上的EB-1美国职业移民绿卡彻底无缘了呢?

 

今天小纽文章就想和大家详细聊聊EB-1C,这个属于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级别之下,但相比EB-1A和EB-1C申请要求相对更容易满足的绿卡类型。看完今天小纽文章,如果你对申请美国EB-1C绿卡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小纽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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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作为美国职业移民绿卡第一优先级别也被称为杰出人才绿卡。

 

这类别申请,在提交I-140之前无需向美国劳工部申请PERM劳工证,且无需等待排期,相较于其它绿卡申请种类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避免了PERM申请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

 

EB-1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EB-1A:杰出人才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这类申请人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有杰出才能,并获得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声誉和成就,在自己专业领域内需要是出类拔萃的顶尖人物

 

EB-1A的申请无需雇主支持,也不需要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绿卡申请,递交申请后也可以在同专业领域内不受限制更换工作。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Outstanding Researcher/

Outstanding Professor

 

要求申请人需要在自己科研或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认可成就,至少在其研究领域中拥有三年的科研或教学经验。

 

EB-1B的要求比EB-1A低一些,也无需申请劳工证,但申请必须由雇主发起绿卡申请,并需要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

 

EB-1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

 

是专门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者高级主管准备的移民途径,这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能。

 

EB-1C无需申请劳工证,但申请必须由雇主发起绿卡申请,并需要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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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由雇主发起的申请,所以EB-1C对雇主和受益人都有要求。

 

EB-1C对雇主的要求包括

 

  • 雇主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机构,符合移民局对“合格公司关系”的定义。

 

这种“合格公司关系”的要求总结一下就是,境内外机构间要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递交申请的美国境内公司需要是境外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在这些关键词定义上移民局都有非常明确的标准。

 

  • 另外,雇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机构都有在正常运营。

 

这种正常运营是指要有经营效益的,是真实存在的业务,而不只是挂名或代理,装装样子而已。

 

  • 并且,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需要已经存在一年以上时间。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下,移民局并没有对公司规模做出规定,所以EB-1C的受益人不需要就职于知名大型跨国企业,只要是真实运营的且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公司,都有机会为外籍高管申办EB-1C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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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对外籍主管或经理的要求包括

 

  • 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合格关联公司工作;

 

  • 并且在美国公司内需要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行政主管,并履行高级别管理性职能、决策性职责;

 

  • 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也都需要与这些高级别职位相符。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只是老板、股东、法人这类身份没有参与到公司日常的运营管理中,是不符合EB-1C的申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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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还有一个中国申请人常用的类别,那就是EB-5投资移民,EB-1C与EB-5相比有两个巨大优势,一个是节省时间,一个是便宜。

 

EB-5目前已经涨价至80万美元起,虽然排期取消了但审理时间远远久于EB-1C,且不能做加急。EB-5的资金全部要来自于投资人,而EB-1C并没有对申请公司有最低资金的要求。对于不仅有移民需求,而且希望移民后还能继续发挥自己管理才能的移民申请人,EB-1C相对更加友好。


对于自己在美国海外经营生意,或者从事高管职能的人士来说,自身条件符合EB-1C要求后,难点在于境内境外公司机构关系合规,如果你对雇主资质这方面、或EB-1C申请本身还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小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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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对美国法律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团队为您办理美国移民各类申请,欢迎拨打小纽热线800-685-6947进行免费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美国移民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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