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7 | H-1B未中签,另一款工作签证L-1是否能成为最佳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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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未中签,另一款工作签证L-1是否能成为最佳替代?

2021-04-07 |

 

今年大家拿到H-1B抽签通知也差不多一周时间了,会不会有第二轮抽签先不说,但现在还没收到中签通知的小伙伴是时候应该开始考虑执行后备计划了。早在今年抽签之前,小纽就出文章专门给大家介绍了一些除了抽签类H-1B之外的选项,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查阅文章除了申请抽签类H-1B之外,还有哪几类签证大家可以寻找机会?》

 

川普时代移民政策的后遗症,加上2020年开始的这一轮新冠大流行病,留美工作身份成为压在很多外国留学生心头的一块“巨石”,暂时地离开美国、曲线返美,成为很多就职于国际企业外籍员工的不二选择。

 

小纽时不时地就能收到这类问题的咨询:在无法顺利拿到H-1B且OPT过期的情况下,公司提出派这些小伙伴先转战第三国工作,之后计划再申请L-1签证返回美国。


相比较H-1B,L-1签证对很多小伙伴来说都比较陌生,今天小纽的文章就来和大家聊聊工作签证L-1

 

 

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

 

L-1是美国移民局向外籍商人、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发放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主要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一般适用于跨国公司从海外公司向美国分部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L-1分为两种

 

L-1A专门签发给跨国公司高层经理或行政主管;

L-1B专门签发给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技术人员。

 

 

作为外国人最常使用的工作签证,H-1B因为要承受不中签的风险,所以一些国际企业会把为外籍员工申请L-1签证作为后备计划把这名外籍员工派往海外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为TA申请L-1签证返美。


按照现行移民局规定,在申请L-1时提交材料时必须证明以下关键三点

 

  • 公司在为高管申请L-1签证时,该名高管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内在该公司的海外机构(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海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 使用L-1的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澄清关键申请要求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一些法律字眼的界定不够清晰,造成一些雇主在申请L-1时比较困惑,此前移民局专门针对这些问题重点进行了细化明晰

 

01.“连续一年的工作经验”必须在美国境外公司取得

 

L-1受益人必须在这一年中真实前往美国境外公司全职工作,而不能打着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旗号、或者拿着海外公司发放的薪水,实际上人留在美国本土;而且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必须承担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管理、决策职能,或应用其关键核心技术。

 

02.在海外工作一年中途返回美国如何影响“一年规定”?

 

尽管规定要求L-1受益人必须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但这期间持B1/B2或其他类别签证短暂地返回美国出差、旅游、探亲等并不会中断“连续一年”的要求,再次离开美国后不要求重新开始计算一年时间,但是要把进入美国这段时间减去、自动补在海外公司工作时间中

 

假设,你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你在伦敦办公室“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2021年1月1日递交L-1申请,但因为2020年6月你回美国本部出差一个月,那么你递交L-1申请的时间,即在海外公司工作的时间就只能再顺延30天,直到2021年2月1日之后才能递交L-1申请。

 

03.“过去三年中连续一年为境外公司工作”这个“三年”如何界定?

 

举个例子,你在2019年1月2日-2020年1月2日之间使用H-1B在美国本部工作一年,公司计划在2020年1月2日为你递交L-1申请,那么移民局承认的“三年内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的三年考察期将是2016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


所以移民局不会把L-1受益人在美国为雇主工作的时间计算在“三年考察期”内的

 

04.OPT、L-2期间为同一雇主工作是否计入“三年”考察期?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F-1 OPT、L-2拥有合法工作身份,这期间他们为雇主在美国工作,但因为这些签证/身份的原始目的并非来美国工作,所以即使日后同一雇主为其申请L-1签证,过去使用这些身份为这位雇主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入在“三年”考察期内

 

 

 

L-1雇主资质审查更加严格

 

另外在2018年移民局针对上述“成功申请L-1的关键因素”的第二条,“保持合格公司关系”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截图来源于移民局官网,版权属于原作者

 

 

L-1是否能够申请成功,移民局会重点考察美国和境外这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这就要从公司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入手证明

 

“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控制权”是指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在有些情况下,申请公司为了证明两家企业的合格关系,申请公司会从“代理投票权”(proxy vote)这个角度入手证明对另外一家企业拥有有效的控制权。

 

而经过移民局对以往大量申请的研究发现,这条规定成为了申请L-1公司的造假漏洞之一


例如,境外企业可以私下与美国企业提前商量好,在申请L-1之前让美国企业授予境外企业代理投票权,以制造境外企业对美国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假象,一旦材料递交后就立即撤销境外企业的代理投票权,而这样的变化并不会导致L-1申请失败。

 

 

如果申请企业使用“代理投票权”证明企业的控制权,那这个代理投票从提交申请、到移民局做出裁定、以及获批之后这份L-1的有效使用期内都不能撤销这个代理投票权。

 

看完今天小纽文章你有什么想法?欢迎在文末留言区给小纽留言,与其他小伙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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