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纽您好!
我现在是第一年opt,今年3月1日到明年2月29日。我于今年5月6日-12月20日受雇于一家公司,然后找到了新工作定于明年一月初入职,打算gap period回一趟国。在我入境的那天失业期累计为81天,新工作入职后,我第一年的累积失业时间为82天(应该不至于入职一个多月就又失业,并且入职后我会立刻申请opt extension)请问在我持有有效护照签证i20, ead卡,新雇主offer letter和原雇主的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的情况,但是入境时失业期快用完了的情况下,可以入境吗?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