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澳洲悉尼博士生在读,五月到九月持J1签证去美国学术交流,详细类别是short-term scholar。在DS2019表上签证官勾选not subject to two years residence requirement,然而在护照的签证页上却显示bearer is subject to section 212(e)。第一个问题是: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有没有subject to 212(e)?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我subject to 212(e),但是我明年年初博士毕业后就会移民澳洲,三月份应该就可以拿到澳洲绿卡,两年的时间到底怎么计算,如果我将来无法在国内居住满两年,是不是永远就无法以工作签证入境美国?还是说我在澳洲的时间也可以算在两年之内?我在拿到绿卡过后,一年后拿到澳洲国籍,这个规定会自动消失吗?
第三个问题,我有什么渠道可以申请212(e) waiver?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