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 从L-1高管工作签证进阶到EB-1杰出人才绿卡,如何像高端玩家跻身绿卡快速通道?

新闻 0 回答 职业移民绿卡

前段时间小纽详细介绍了美国工作签证中相对要求较高的L-1,在那篇文章里我们分享了一则通过帮中国客户收购美国公司、突破各种阻碍终于申请到L-1A的成功案例,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击《帮中国客户在美国收购公司、喜提“最难申请的工作签证”L-1A,事业有成人士移民美国选择更多》查看。

 

今天小纽想再分享一个L-1A的成功申请故事,在这次申请中,我们不仅成功解决了客人的L-1A申请中遇到的小危机,还帮客人成功进阶申请到了与L-1A匹配对位的美国职业移民绿卡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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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Z女士曾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且通过自己的公司成功申请到L-1A。但接下来几年她的工作和家庭重心都转移到国内,之前成立的这家美国公司就没有再实际运营了。
 

 

2021年3月,Z女士考虑到子女教育等长远规划,还是决定返回美国发展,于是想找NYIS办理L-1A延期。

 

当时NYIS评估了Z女士和她美国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申请的风险较高,于是Z女士找了另外一家律所为她提交了L-1A申请,结果收到了移民局长达16页的RFE。

 

原来Z女士的这份L-1A延期申请中,由于代理律师对移民局L-1申请标准不够熟悉,将“经理managerial”与“高管executive”两个概念混为一谈,造成这份申请的一处硬伤。面对Z女士关于RFE的质疑时,这位律师态度也很敷衍,沟通起来不顺畅。Z女士担心这会最后影响到自己的申请结果,于是决定再次联系NYIS。

 

NYIS考虑到这份申请结果对Z女士本人的重要性,决定帮Z女士度过难关。我们细致地分析了Z女士的实际情况、已有证据基础、以及移民局质疑的关键点,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推理出与法律及逻辑相符的结果。经过一个多月的RFE应答准备,Z女士终于在2021年7月,获得了L-1A两年延期的批准。

 

因为这次NYISL-1A的救场经历,Z女士选择继续和NYIS签约办理EB-1C职业移民绿卡,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今年5月,Z女士收获了EB-1C的I-140批准,当前她正在和家人等待I-485身份转换的批准,顺利收获绿卡也是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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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Z女士,还是上次小纽分享的A先生的成功案例,他们最终拿到L-1A都是通过自己在美国成立公司、或收购公司完成的,他们自身在申请过程中掌握了很大的主动权。
 

 

在L-1A的申请过程中,移民局会重点考察美国和境外这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境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境内的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同时两家公司必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为了成功证明这种合格关系,可以从两家公司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入手说明:

 

“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控制权”是指对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除了对公司关系的要求外,使用这份L-1A,也就是这份L-1A的受益人高管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承担高级经理的管理职能,或者承担行政主管的决策性职能,而不仅是在职务头衔上挂着“经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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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年,美国移民局对L-1的考察标准越来越严苛,美国整体的L-1签证持有数量从2007年达到顶峰后就一直下降,批准率连续多年持续下降,RFE和拒批率持续上升,L-1稳稳居于美国最难获批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榜首。
 

 

L-1的批准率从2016财年的85%下滑至2021财年的79.4%,每财年L类申请者中,遭遇RFE的比例从2016财年32%直线上升至2021财年的52.3%,也就是说超一半的L-1申请都会遭遇RFE。

 

当然如此高的申请难度,自然也对应着不错的福利:


 

L-1A的受益人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


 

L-1签证的家属,包括配偶和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还能在美国合法工作、享受美国当地教育等;


 

不过,获得L-1A的最大好处之一,还是为未来申请美国职业移民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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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L-1A直接对标的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是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类别项下的E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
 

 

EB-1C是专门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者高级行政人员准备的移民途径,这类申请省去了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PERM的繁琐过程,极大加快了绿卡申请节奏。

 

EB-1C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能。

 

乍看上去EB-1C是不是和L-1A的要求很相似?这种相似度意味着如果你能冲破L-1A申请的第一关,EB-1C申请的基础就打得很坚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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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对雇主的要求包括:
 

 

雇主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机构,符合移民局对“合格公司关系”的定义。这种“合格公司关系”要求境内外机构间要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递交申请的美国境内公司需要是境外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另外,雇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机构都有在正常运营。

 

这种正常运营是指要有经营效益的,是真实存在的业务,而不只是挂名或代理,装装样子而已。

 

并且,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需要已经存在一年以上时间。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下,移民局并没有对公司规模做出规定,所以EB-1C的受益人不需要就职于知名大型跨国企业,只要是真实运营的且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公司,都有机会为外籍高管申办EB-1C绿卡。

 

EB-1C对外籍主管或经理的要求包括:

 

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合格关联公司工作;

 

并且在美国公司内需要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行政主管,并履行高级别管理性职能、决策性职责;

 

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也都需要与这些高级别职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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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和EB-1C的高标准、严要求对应了一部分更有事业基础的申请人,这样的申请难度对于申请人本身的资质、以及申请律师的专业水平都有非常高的要求。
 

 

看完今天小纽的文章您有什么想法?或对美国职业移民或L-1申请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文末留言区给小纽留言~

 

如果您也寻求在美国的长期发展,但常见的H-1B、婚姻绿卡这些选择,都不是您的理想选项,欢迎联系小纽,我们会在详细了解、评估您的情况之后,给出最适合您的美国移民规划。

 

如果您对美国移民法律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一支优秀的法律团队为你搞定美国移民申请,欢迎随时拨打小纽的热线电话800-685-6947免费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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