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对前几个问题的回答。还有几个疑问,如能解答,不胜感激:
1. 假设我的雇佣关系没有终止,E3签证还有效,在我的E3签证页上的到期日是2021年2月11日,我最近I-94表上的Admit Date是2021年10月27日,问题是:我是要在哪个日期前延期我的E3签证呢?
2. 如果公司在这两个日期前终止了我的雇佣合同(2020年6月4日),我被告知在终止合同日后有60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问题是:我是否可以在宽限期到期前申请转B2签证?还是在雇佣合同终止日前就开始申请转身份?如果我已经提交了转身份的申请,移民局是否会批准从宽限期之后的六个月停留期限?还是我自己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六个月期限呢?
3. 如果我的第一个B2申请批准了,我可以再申请延长B2 签证六个月,移民局的批准成功率是多少呢?我需要准备什么样的理由能更好的说服移民局呢?
4. 如果在B2签证不能再延长的情况下,婚姻临时绿卡申请应该在哪个时间提交最好?有没有规定该申请最低期限的限制?
多谢了!